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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二十


第八单元 证券法律制度

八、上市公司收购( ★★★ )( 2007 年简答题)( P189 )

3. 一致行动人 ( 2010 年多选题)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7 )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9 )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10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解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 由甲公司的董事担任经理的丙公司

B. 持有乙公司 3 %股份且为甲公司经理之弟的张某

C. 持有甲公司 25 %股份且持有乙公司 4 %股份的王某

D. 在甲公司中担任副经理且持有乙公司 4 %股份的李某

【答案】 ABD

【解析】( 1 )选项 A :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 )选项 B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3 )选项 C :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4 )选项 D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4. 收购人的义务( 2013 年新增)

( 1 )报告义务

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 事先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 2 )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 3 )锁定义务

①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 2 %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 6 个月 。

5. 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通过协议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2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 1 ) 5 %~ 20 %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但未达到 20 %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 ) 20 %~ 30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 %,但未超过 30 %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7. 要约收购 ( 2009 年多选题)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解释】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 )持股比例达到 30 %;( 2 )继续增持股份。

( 1 )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

( 2 )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 3 )收购要约的变更

①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4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 5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8. 协议收购

( 1 )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 3 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 2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化为要约收购。但是,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9.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2012 年多选题)

( 1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相关链接】上市条件之一: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 %以上。

( 2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 3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例题·多选题】甲投资者收购一家股本总额为 4.5 亿元人民币的上市公司。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2 年)

A. 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B. 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 2 %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C. 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D.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答案】 AD

【解析】( 1 )选项 A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应为 10 %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2 )选项 B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依法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3 )选项 C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4 )选项 D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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