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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告


苏州市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通告

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会【2013】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做好本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申报工作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贯彻省评审文件精神
      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申报要求、评审条件及有关说明、收费标准等请按江苏省厅苏财会[2013] 13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做好申报工作的组织和初审工作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厅《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 11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将评审信息传达给评审申报人员,同时严把材料质量关,对送审材料对照《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进行初审,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于4月24至4月26日报送市财政局(报送地址:苏州市西中市127号,苏州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内)。
     三、材料报送的时间与地点:
     苏州市区(姑苏区、工业园区、新区)材料报送时间:
     2013年4月24日至4月26日
     上午 9:00——11:00     下午  13:00——16:00
     苏州市区材料报送地点:苏州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1号楼107室(苏州市西中市127号)。
     联系人:沈健,报送期间电话:0512-87676986。其他工作日电话:68615836
     各市(县)、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送审者按照所在地财政局指定的时间、地点报送。
     四、申报信息的查阅与下载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 11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 22号)及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等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或苏州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szczkj.)查阅或下载取得。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 
          1、江苏省厅苏财会[2013] 2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3、2013年高级会计师申报材料格式要求(点击下载)
          4、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附件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
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13]2 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称办2013年工作安排,现将我省201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2013年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22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凡2012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对具有统计、审计、经济等会计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资格的人员,参加了2010、2011、2012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仍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间
    (一)报送要求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将经核实的申报人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中级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等相关信息填入《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二)报送时间
     1.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在宁其他单位(中央及部属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于4月30日前,将已经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所属申报人申报材料送至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南京市西康路47号402室;联系电话:025—83398633)。
    2.各市财政局于5月10日前,将已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并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制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及通知附件所要求的材料报送我厅会计处(联系人:周婧;联系电话:025—83633206)。
逾期不再受理。
     三、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收取评审费4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请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职称管理”中查询,需填报的相关表格在“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办事指南与下载”中下载。
附件2:
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资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免冠一寸证件相片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3.《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每页
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式30份,使用A3纸)。
4.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专业中级资格(会计相
关中级资格包括审计师、统计师和经济师,下同)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著作或译作的原件。
(二)需要装订的资料及顺序(统一使用A4纸):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4.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或同级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7.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全
国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或免试证明材料),或省职称办认可的其他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
8.经单位公示的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9.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
10.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组织架构、资
产规模、职工人数和收支情况等),并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予以认证,有主管部门的还需主管部门认证或证明。
11.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专业技术
工作业绩总结报告,由申报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及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12.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的获奖情
况,以及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及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及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后签字并盖章。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报人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须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
部门核实,由核实人签名并盖章,注明核实的日期。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须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报人应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
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写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3.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
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日期。所有申报材料须按上述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4.各市财政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受理申报材料时,应对申
报人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实人签名并盖章,受理后退回相关证书原件。
二、各市财政部门须报送的材料
(一)《委托评审函》及附件。包括:
1.本年度《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财政、职称管理部门盖章)。
2.本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二)本年度《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和《表决表》 (各32份)。
三、省有关单位应报送的材料
《委托评审函》和本年度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新)
 
苏职称[2012]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资格标准
高级会计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和解决复杂财会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财会理论水平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破格
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其财会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破格: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二)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
第六条 转评
取得会计师资格,目前在会计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转评:
(一)取得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会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转评人员从事上述与会计相关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须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须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
(四)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2.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3.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延迟2年以上。
(七)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申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水平
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财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处理财会业务,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会信息,进行管理与分析,保证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业务能力与经历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或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二)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或认定的财会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主管部门确定或认定的2项以上。
(三)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
(五)在会计中介机构中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制订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规章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采纳认可。
(二)主持或承担的财会课题研究项目,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主持、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先进管理经验,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取得良好效果的。
(五) 参与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并发挥积极作用,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出书面财会管理建议,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设计的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行之有效。
(六)为两个行业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或接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专项审计或检查,其工作获得认可。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或翻译并公开发表财会专业著作和论文、译作等。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编或参编财会专业著作或译作1部(本人撰写或翻译5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须提交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高级会计师执行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
第十四条 高级会计师执行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报者提出面试要求。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 本条件由江苏省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有关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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