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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公司法概述

2. 公司的登记管理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4. 组织机构的职权

5. 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制度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

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0.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制度

11.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股东诉讼

14.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15. 公司财务会计

16. 合并、分立、增减资

17. 公司解散和清算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6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 删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本公司(或称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总公司)承担。


【多选题】

下列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B. 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D. 分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种类。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提示】

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  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变更登记

(一)45日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

(二)30日

1. 增加注册资本: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2.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3.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4.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

5. 分公司: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


【提示】

1.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多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电子产品,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决定在上海、深圳两地设立分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

A. 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其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B. 向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C.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必须继续经营电子产品

D.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不一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超越总公司的,必须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分公司的设立登记。选项AB: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选项CD: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五、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六、证照和档案管理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判断题】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判断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①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③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a.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具有约束力。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人员或机构的有(      )。

A. 公司财务负责人

B. 公司股东

C.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D. 公司实际控制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股东,不受公司章程约束。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 订立公司章程

2. 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5)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申请设立登记

(1)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

(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公司为记载股东情况及其资本事项而设置的簿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5)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 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 股东会的召开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 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三)监事会

1. 监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单选题】

甲、乙两个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丙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股东代表

B.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C. 丙公司董事长须由国有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D. 丙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题目中设立的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选项C错误,当选。


2.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是(      )。

A.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B.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 对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决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监事会职权。选项B:属于董事会职权,选项CD: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3. 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四)公司决议效力

1. 决议不成立之诉

提起主体: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①决议事实上未作出

a. 公司未召开会议作出该决议

b. 公司虽然召开了会议,但未表决该决议事项

②不满足程序要求

a. 到会人数或者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b.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2. 决议无效之诉

提起主体: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 决议撤销之诉

提起主体:股东

(1)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作出决议的程序违反章程;

(3)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


【提示】

1. 公司未召开会议,但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申请决议不成立的请求。


2.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与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受影响。


3. 决议不成立、无效和撤销之诉案件的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4.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两名股东,分别持有70%和30%的股权。2018年3月,乙发现,该公司基于股东会2017年2月作出的增资决议增加了注册资本,乙的持股比例被稀释。经查,该公司2017年2月并未召开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乙拟提起诉讼推翻增资决议,其诉讼请求应当是(      )。

A. 撤销决议

B. 确认决议不成立

C. 确认决议无效

D. 确认决议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制度。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对股东会的职权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选项B正确);(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多选题】

关于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有资格提起决议不成立或无效之诉的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

B. 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C.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仍可以请求撤销

D.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题】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4.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选题】

张某是某地区的公务员,冒用表哥李某的名义出资并将其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是张某并没有及时缴付出资,后公司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张某应该承担冒名登记行为产生的相应责任

B. 李某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C. 李某应该承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D. 张某无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冒用他人名义出资。根据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因为公务员的身份限制,冒用表哥李某的名义出资,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股东权及其分类

1. 股东权的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①共益权

包括: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自行召集权;知情权;起诉权。

②自益权

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①单独股东权

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②少数股东权

如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等。


2. 知情权

(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单选题】

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文件中,不属于甲有权查阅和复制的是(      )。

A. 股东会会议记录

B. 财务会计报告

C. 公司会计账簿

D. 公司章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权及其分类。选项AB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选项C: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会计账簿)。

①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③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情形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4)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①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③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知情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

(1)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实施

(2)分配比例

①有约定从约定;

②无约定的,按实缴出资比例

(3)请求分配利润诉讼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B.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C.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D.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选项D: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4)司法解释

①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概念

1.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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