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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应试守则


一、为规范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90号),制定本守则。

二、参加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遵守本守则。

三、应试人员应凭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无误,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五、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内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9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六、应试人员可携带必需的文具以及没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用品不得带入考场。

七、应试人员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位,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八、应试人员应当配合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或者启用反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

九、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十、应试人员入座后,应当登录考试机输入本人准考证号,并确认应试人员信息。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应试人员信息的,视为缺考。

十一、应试人员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登录、考试机考试界面停止响应或者出现硬件故障,以及试卷提取错误的,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但是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十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应当按照考试机考试界面提示输入答案。

十三、考试遇有计算题,可使用自带的没有记忆和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可以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使用考场下发的演算草稿纸。

十四、应试人员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交换草稿纸等物品;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不得故意毁坏考试机及其他考试设备;

(七)不得将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十五、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或者使考试机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无法答题、考试时间延误、考试数据丢失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应试人员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验收试卷、演算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的应试人员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演算草稿纸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后,有序离开考场。

十八、考试过程中发生偶发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的,应试人员应当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十九、考试过程中发生故障的,应试人员应遵守《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考试环境下故障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十、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郑重提醒

应试人员考试科目全部通过后,须持报考时上传的电子资料原件及其他相关的材料至省级注册税务师协会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如在现场审核时发现有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行为,将拒绝其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责任自负。

刑法修正案(九)摘选(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绩效管理》、
《决策分析》、
《责任会计》为主,此外还包括: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和
《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试:
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

更新时间2023-02-21 09:40:02【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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