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三章节(14)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相同点: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2、出资期限
3、出资转让
不同点:
1、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利润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净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例题】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答案:ABC
解析: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由此,A错误;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B错误;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此,C错误。D的说法“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本身正确,不当选;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4、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5、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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